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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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74號上訴人 林榮峰
林呂來 有 林晏 林朕琴 被上訴人 林守儀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愛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開法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中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