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7號

原告 洪子翔

被告 張朝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2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李欣恩

法官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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