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19號

原告AV000-B113503(真實年籍姓名住址詳卷)

被告 邱文筆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113年度簡字第31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文筆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案件,經原告AV000-B11350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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