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1號

原告 戴村池

被告十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洋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500元,尚應繳納14,92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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