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1號
原告 戴村池
被告十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洋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500元,尚應繳納14,92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