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4號
108年度聲字第512號聲請人 方淮主 (原名 方兆祺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 和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前因搬離工作之臨時居所,致無法收到法院傳票而未到庭,如今已遷回戶籍地,且與妻子幼子同住,並為家中之唯一經濟來源,另被告對本案犯行均已坦承不諱,且業經法院判決,是希望能夠交保返家安頓家庭後再予執行,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通緝到案,而認有逃亡之事實,由本院於108年3月16日裁定羈押在案。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聲請人因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1月15日以107年度訴字第5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107年12月26日確定,且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4月29日以108年執度字第1569號執行指揮書,自108年4月30日開始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足稽,是本案審判中之羈押狀態已不存在,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