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九號
原告總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高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萬伍仟陸佰零柒元,應繳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柒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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