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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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69號原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原告與被告瑞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月揚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76,247元(計算式:6,326,216元+16,750,031元=23,076,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