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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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69號原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原告與被告瑞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月揚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76,247元(計算式:6,326,216元+16,750,031元=23,076,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怡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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