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99號原告 劉香銖 被告 呂振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門牌高雄市○○區○○路○○巷○○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7,22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4,000元/㎡×面積100.88㎡×權利範圍5/324)+(公告土地現值14,000元/㎡×面積1,878.58㎡×權利範圍21/1620)+建物現值74,500元=437,22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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