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鍾東麟 被告 鍾鳳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王令冠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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