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27號原告元寧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進雄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澄 律師
余家斌 被告 黃子恩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