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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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65號原告 黃思銘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被告 洪良
陳玉蓉 洪清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95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家慧
法官李殷君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