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9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被告 張榮達
張燕秋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被告國際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憲揚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意森 律師
黃沛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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