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小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六小字第7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複訴訟代理 卓維宏

被   告  鄭融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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