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小調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謝國暉
相 對 人 林章誠 (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章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前於民國108年6月3日匯款新台幣3500元
至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聲請人無法聯繫相對人,遂
於108年7月1日聲請調解,並提出存摺內頁影本1紙為證
。經查,本件相對人林章誠於93年6月19日已死亡,此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則本件相對人無當事人能
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參照前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是以,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無法調解,可認為本件不能調
解,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