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927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票字第192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5年8月2日│50,000元│未載│95年9月2日│464127││├──┼──────┼───────┼──────┼──────┼─────┼──┤│002│95年11月7日│50,000元│未載│95年12月7日│464132││├──┼──────┼───────┼──────┼──────┼─────┼──┤│003│96年1月3日│80,000元│未載│96年2月3日│464137││├──┼──────┼───────┼──────┼──────┼─────┼──┤│004│96年1月21日│30,000元│未載│96年2月21日│464139││├──┼──────┼───────┼──────┼──────┼─────┼──┤│005│96年1月24日│30,000元│未載│96年2月24日│464140││├──┼──────┼───────┼──────┼──────┼─────┼──┤│006│96年2月5日│50,000元│96年2月25日│96年3月5日│464143││├──┼──────┼───────┼──────┼──────┼─────┼──┤│007│96年3月27日│50,000元│未載│96年4月27日│CH756558││├──┼──────┼───────┼──────┼──────┼─────┼──┤│008│96年4月3日│30,000元│未載│96年5月4日│CH756556││├──┼──────┼───────┼──────┼──────┼─────┼──┤│009│96年5月2日│50,000元│未載│96年6月2日│CH747077││├──┼──────┼───────┼──────┼──────┼─────┼──┤│010│96年6月1日│50,000元│未載│96年7月1日│CH747082││├──┼──────┼───────┼──────┼──────┼─────┼──┤│011│96年6月20日│70,000元│未載│96年7月20日│CH747084││├──┼──────┼───────┼──────┼──────┼─────┼──┤│012│96年7月2日│100,000元│未載│96年8月2日│CH747086││└──┴──────┴───────┴──────┴──────┴─────┴──┘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