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9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25日及95年2月3日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5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13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