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О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建榮 律師右聲請人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第一八四九五號、九十一年偵緝字第一五二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九十一年六月一日及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李桂英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