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06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惠禮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48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蕭惠禮犯非法持有刀械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持有模擬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模擬槍壹枝、十字弓貳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增列被告蕭惠禮於本院審理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係經被告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排除嚴格證據調查;並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先予敘明。
三、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持有行為,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該條例所規定之槍砲、彈藥或刀械,其犯罪即已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非法持有刀械罪及同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之非法持有模擬槍罪。被告同時非法持有十字弓2把為實質上一罪。被告犯非法持有刀械、非法持有模擬槍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持有十字弓、模擬槍枝對社會治安構成相當危險、持有時間、數量,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自陳學經歷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拘役、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罰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被告非法持有之模擬槍1枝、十字弓2把,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物,均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聖涵提起公訴,檢察官到李政賢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罰金。
改造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1項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2項但書有關專供外銷、研發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定期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2項但書有關影視攝製使用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3486號被告蕭惠禮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惠禮明知類似真槍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所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故持有,亦明知十字弓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之刀械,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模擬槍及十字弓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2年10月間,在網路上,以不詳之價格購買模擬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復於113年3月間某時許,在蝦皮購物網站,以不詳之價格購買十字弓2把(刀械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嗣於113年3月8日7時41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模擬槍1把、十字弓2把,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蕭惠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蕭惠禮固坦承上述之客觀犯罪事實,惟辯稱:我不知道小把的十字弓也是管制刀械云云。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000380號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暨扣案物照片各1份警方於前揭查獲時、地扣得上開模擬槍1把、十字弓2把之事實。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4日高市警保字第11334109900號函1份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2份。1.扣案之模擬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2.扣案十字弓2把為管制刀械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非法持有刀械罪嫌及同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模擬槍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檢察官蘇聖涵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賴炫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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