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簡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87號聲請人 陳泳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宏設計印刷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相對人廣宏設計印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址地送達不到之退郵證明等資料。經本院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惟經聲請人合法收受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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