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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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475號債權人宇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美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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