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6號聲請人 陳怡伶 律師即選任辯護人被告 朱哲弘 選任辯護人 李依蓉 律師上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哲弘對毆打被害人 游凱勝 之事實,於偵查、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足認被告坦然面對刑之訴追,更無逃亡之虞,被告雖行為時將車牌遮住,然此係防免遭被害人報復,並非為逃亡,詎料發生被告始料未及之悲劇,被告之辯護人日前與被害人家屬洽談和解,然被告現仍羈押於看守所,無從在外籌錢,此恐影響雙方和解成立。被告父親現已過世,母親業已年邁,被告實係家中經濟來源,因羈押導致家人生活日漸困頓,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依卷內其他共犯與相關證人之證述,被告應邀前來宜蘭地區,事先準備工具後,至被害人游凱勝住處埋伏,當被害人游凱勝出現後立即上前毆打,最終致使被害人游凱勝死亡之結果,被告所涉殺人嫌疑重大,且被告在案發前以衛生紙沾濕黏貼車牌之行為,既有躲避他人追查之意圖,則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可能,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陳雪玉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