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27號聲請人 鄒天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所定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布袋鎮東安里過溝東勢頭223之11號,除據聲請人載明於聲請狀外,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之前揭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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