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原告 張美英
邱茂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秀凰 原告 邱惠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被告八洲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懋杰 被告 麗舍 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 律師複代理人 張瑞玲 被告 鄭永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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