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 蔡柄榮蔡聖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慧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瓊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