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唐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重信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環寶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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