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 葉滿枝 訴訟代理人 劉建志
王盛鐸 律師 裘佩恩 律師被告 盧宇祥 兼法定代理人 陳姿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方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萬4,31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救字第3
8號),如經裁定准許訴訟救助,自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