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63號聲請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彝齊 (原名: 劉美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劉彝齊(原名:劉美珍)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暨其上355建號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劉彝齊(原名:劉美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