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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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951號聲請人膺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永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原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號、105年度台上字第82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7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9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