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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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黃良佑具保人柯坣圻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再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坣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黃良佑(以下均稱被告)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柯坣圻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二萬元,由具保人柯坣圻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一節,有本院法警報告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一件在卷可按。茲被告所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一○一年度朴簡字第九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被告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一○一年度簡上字第八八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嗣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拘票命警拘提無著,復經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未果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二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沒保通知、沒保通知送達證書影本各一紙,及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憑,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