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2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21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嘉定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1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嘉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周嘉定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罪。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8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9年度鳳交簡字第349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員交簡字第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已有2次公共危險之科刑紀錄,雖不構成累犯,惟不知悔改,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竟於飲用酒類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之情況下,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鄉○道路上,致生交通事故,嚴重危害其他用路人安全,行為實不可取,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方法、手段、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之程度,暨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暨為避免被告誤認犯同質性犯罪次數越多刑度會越判越輕,造成社會誤解,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曉汾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1834號被告周嘉定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二林鎮○○里○○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嘉定於民國102年9月8日晚上10時許,在彰化縣埔鹽鄉與其友人共飲威士忌後,竟於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翌日上午6時52分許,途經彰化縣○○鄉○○路○段○○號前,因車速過快偏向撞到安全島,為警到場處理,經警對其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7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嘉定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照片6張在卷可佐。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檢察官高如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權洋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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