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靖鈜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靖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林靖鈜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林靖鈜業於民國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12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黃壽燕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