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惠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惠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惠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各該罪均係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昭吟【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毒品│有期徒│100年6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0年11││100年11│高雄地檢│││危害│刑8月│13日17時│100年度│100年度審│月30日│同左│月30日(│101年度│││防制│。│35分許回│毒偵字第│訴字第2856│││協商程序│執字第91│││條例││溯72小時│4821號│號│││)│7號│││││內某時許││││││││││││││││││├─┼──┼───┼────┼────┼─────┼────┼─────┼────┼────┤│二│毒品│有期徒│100年7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1年3月││101年3月│高雄地檢│││危害│刑8月│13日22時│100年度│100年度審│26日(聲│同左│26日(協│101年度│││防制│。│許│毒偵字第│訴字第3488│請書附表││商程序)│執字第55│││條例│││5462號│號│誤載為│││61號││││││││10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