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98年度訴字第8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郭麗萍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