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8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源具保人陳玲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玲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陳玲安因被告陳進源竊盜案件,經繳交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5仟元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復經本院依據被告居所地址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應訊,並依據具保人住址合法通知督促被告到庭,此有本院刑保Ⅰ字第117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8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2年12月16日新北警汐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1份、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2份(參見本院聲羈字卷第17頁;本院審易字卷8至
9頁、第11頁、第17至22頁、第28頁、第31頁、第34至40頁、第44頁)在卷可稽,且參以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參見本院審易字卷第24頁、第32頁、第43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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