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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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1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代理人 黃雅怡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瓊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玖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抄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何光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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