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6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佳嚎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認罪協商(99年度偵字第622號、第658號、第1049號、第2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㈠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㈢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㈣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㈤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㈥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㈦法院認為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法院對於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時,應由本院駁回協商之聲請。
二、本件被告王佳嚎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檢察官於民國101年9月13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當庭以言詞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經本院同意後,由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雙方合意以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之刑度進行認罪協商。然經本院嗣後再詳查被告王佳嚎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前於95年間,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第①案);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轉讓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投刑簡字第
6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第②案)。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乃由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67號裁定將上開2案所科之刑各減刑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經其於97年3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其於前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顯未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緩刑宣告之要件,自不應依前開協商內容而為宣示判決,依首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李昇蓉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