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16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3樓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零叁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計算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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