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終止信託關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49號原告甲○○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終止信託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叁拾玖萬零玖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萬肆仟 肆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