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董佾鑫 即 董玉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董佾鑫即董玉芬於民國92年0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28日起至民國97年07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9年03月24日止累計418,504元正未給付,其中128,367元為本金;256,241元為利息;33,89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董佾鑫即董玉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累計443,966元正未給付,其中119,861元為消費款;320,50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3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序號│(新臺幣)││││式│├──┼─────┼─────┼─────┼─────┼─────┤│001│128,367元│董玉芬│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年3月25日││分之14│├──┼─────┼─────┼─────┼─────┼─────┤│002│119,861元│董玉芬│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年3月25日││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