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楊國強 被告嶸璟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余宗庭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72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須補繳62,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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