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0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寶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67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108年1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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