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57號聲請人 包漢銘 律師被告 陳鴻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鴻楨提出新臺幣1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其住居及出境、出海。
理由本件被告陳鴻楨,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停止羈押後,本院認有限制其住居及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國華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