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6號原告 黃莞婷 被告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法定代理人 朱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046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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