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哲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執聲付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哲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哲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81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20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7801號函及所附該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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