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誼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嘉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育慈 即衣飾邦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2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0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紀俊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