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48號聲請人艾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偉 相對人馬來西亞商科藝工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為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七年度存字第一六七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供新臺幣318,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67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677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第106條前段,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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