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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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824號
原   告  張凱惠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緯峻實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萬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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