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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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華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華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華得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華得因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江奇峰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華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04.25│96.03.21-96.04.24│││││期間內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277號│365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9│102年度上訴字第460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0.05.11│102.12.05││├─┼──────┼──────────┼──────────┼──────────┤│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第222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301│││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2.06.22│102.06.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南投地檢103年度執更│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字第498號│第1223號││││101年執他字第238號│││││(已撤銷緩刑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