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1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英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更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英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固有明文,惟定應執行刑要於受刑人所犯數罪尚未執行完畢前,若已執行完畢,自無再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又被告所犯之數罪,如不符合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由檢察官分別簽發指揮書接續執行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各罪是否執行完畢為準,並非以該數罪合計之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此與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先執行有期徒刑期滿後,法院又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期滿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故僅應將其刑期自應執行刑中扣除,不能認為該罪已執行完畢之情形,究有不同(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1號刑事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故關於數罪併罰之裁判確定後,須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始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反之,如已全部執行完畢,則再無定其執行刑之必要。又是否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乃以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時為準。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9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104年8月24日確定,刑期起算日期為104年11月6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2月5日;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49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被告不服上訴後,又於104年7月22日撤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39號裁定更定為有期徒刑5月,於105年6月27日確定,刑期起算日期為105年2月6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7月5日,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緝二字第706號、105年執更二字第674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於本院受理本件聲請時(105年11月8日)應認已執行完畢。雖受刑人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42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8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481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接續附表編號1、2之罪執行,然揆諸前開說明,亦不因之即謂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尚未執行完畢。檢察官已無須再行指揮執行,即無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要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姍慧附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稱嘉義地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簡稱嘉義地檢)┌────────┬──────────┬──────────┬──────────┐│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嗣經105年度聲字第│││││639號裁定更定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月初某日│103年9月19日凌晨0時│││││40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51號│字第1198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07號│103年度訴字第649│││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07月29日│104年04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07號│103年度訴字第649號│││判決││││││├────┼──────────┼──────────┼──────────┤││判決│104年08月24日│104年07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