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2號
105年度聲字第673號聲請人即被告 趙國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123號、第892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本案已據實陳述,實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趙國明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
5年4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因上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已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5年5月17日起,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廖宜君